滞留旅客打横幅"宁做马航鬼 不做奥凯客"引争议
明年人民币贬值的压力还是存在的,随着卢布的贬值,新兴市场的货币也出现贬值,但是我不认为人民币会有大幅度贬值,理由是整体中国经济增速还是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另外我们外汇储备也比较充足,进出口外贸水平比较好,由于我们有大量外汇储备,所以央行不希望出现大量外汇流出,他也不会任由人民币贬值,另外美国也不希望人民币贬值,所以无论是内部和外部都不支持人民币大幅度贬值。
众筹网,证监会已经在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按私募股权基金、众筹平台来设计,来规范。讲监管不是不支持创新,是为了创新更加健康地发展。
以下为夏斌主席的文字实录: 各位下午好,今天会议的议题是以金融行业创新为主题进行讨论。这可能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猜想我们有关的部门。另一方面,群体性案件不停地出现,恕我直言,原因有两条:一是互联网金融本身是新生事物,它在发展中、在过程中,而且发展很快,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实需要不停地讨论。当你了解到中国国民经济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因素是如何相互制约的,国家的宏观调控为什么还没有完全过渡到以利率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时候,国内和国际的资金流动还需要存在资本管制的限制的原因和理由,如果了解了这一制度背景,你就明白了,即使不存在互联网因素,境内外资金还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哪怕你的技术很好,哪怕你运用世界一流的互联网技术,只要是资金流动,再好的技术也不会采用。一提监管,又怕被别人说成是不支持金融创新。
如果说,不支持就认为不支持创新,我认为这话不对。要不怕辛苦与困难,不怕加班加点,才能提高工作效率。{6}该种真知灼见表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取与认知也必定是一个与时俱进而求实拓新的概念。
对于诸如此类的结论,作者实不敢苟同。因此,应当根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规划金融监管体制,使金融监管更加具有连续性与一致性。真理难以获得,真理在谁的手中也难以确定。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就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
客观而言,实践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比较简洁明了的,而理论者的归纳与抽象却使得这一问题复杂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路线是从情感走向理性、从不自由走向自由、从身份走向契约、从计划走向市场、从政治社会走向市民社会,而西方的路线则有些相反,其表现为从自由走向克制、从市场走向适度计划、从市民社会走向强权的政治社会。
为了抑制这一风险,法律就必须能够抵挡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冲击,因为所有这些压力都试图将强权变成公理。{1}因此,在这场整饬运动中,虽然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体制调整已引领了时下的舆论潮流,但是在法治的精神下,对于这场权力组合之风,我们仍然必须保持必要的警惕与冷静,因为毕竟历史揭示的现实是: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次次体制变革[1]并没有阻挡下一次危机的到来,相反,来临的危机表现得更加猛烈与强劲。从这一点来看,制度的实践者与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者在意图上并不具有同向性。理性地看,统一监管所体现的是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虽然该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功能监管的态度,但是软法性质的备忘录并没有从底子里解决依金融产品的功能实施监管的问题,且将央行排除在外的作法也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其对系统性风险兜底监管的现实。公正而言,以权力收缩为特征的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反法治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这标志着人类法治精神与实践的轮回式没落。虽然统一型监管体制改革已是喧嚣尘上,但是这其中仍有些问题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如国家干预就一定是好的吗?国家干预的边界如何厘定?代表权利的市场自由与代表约束的国家干预之间如何平衡?面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困境,若我们一味地认为国家干预是破局的节点所在,那么这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失策。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
在对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这种黄金规律进行解剖时,我们必须走得更远、更深刻,而不是一味地迷失于对当下流行的实践及由此推演出的理论进行追捧与属类划分。二是进一步明确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2}它主要关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被组织起来的机构是什么,以及其构成部分是如何发生关联的。然而,在后危机时代,凯恩斯主义引导下的统一型监管体制的强化不仅昭示着市场向计划的妥协,而且更意味着在与代表权力的政治社会的对抗中,市民社会力量的衰落与式微、权利的退缩与权力的集中。
法治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的一种限制,因此归根结底地看,它同无政府主义与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他们也有可能是经济支配集团或政治统治集团的代理人,他们关于何谓可欲的社会政策之看法会带有阶级偏见或阶级利益的色彩。如果因为欧美等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大部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认为这种模式也必定适合于中国,那么在道理上,其就犯了以偏概全的大忌,且也悖于法律创新所具有的规律,其后果则有可能是南桔北积。性格是个人命运的守护神,其实,对于国家来说,道理亦然。如前所论,在根本上,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因此识别与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以及是否必须改头换面,其关键因素在于它能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能否确保金融体制的安全,以及金融创新的活力没有受到人为的抑制。同时,必须扩大合作主体的范围,将其从上述三大机构拓展到五家机构,即将央行与财政部也纳人合作机制中。
金融危机的编年史也印证了金融监管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与激烈演进之中的事实,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的金融突发事件与危机都会或多或少地触发金融体制的改革,如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就已作为对此次百年难遇的金融危机加以反思的伟大成果而存在。统一型监管体制体现的是以无所不在的权力为基础的监管零容忍,为了达到这一效果,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其2007年的一次演讲中就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应对金融创新{17}。
最让市场与公众关心的,是以权力为中心再造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顺应了金融客观规律的要求,及能否确保金融安全,并使公众不至于成为金融危机与制度改革的牺牲品。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具有或隐或现的利益偏向,但是,对制度事实的描述并不能证明制度的合理性{11}。
[4]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弥漫着一种西式法律思想与实践现学现卖的风险。此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国际化趋同也表明,在法治进程中,世界各国的法律建设在慢慢地自我迷失。
真理并不以赞同人数的多少来决定,它既可以在多数人手中,也可以在少数人手中。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整体金融安全理念,其所谋求的是金融系统风险的防控,彰显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服务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思维。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与人类一直苦求的法治精神一脉相承,其强调权利对权力的对抗、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克。{22}本着观点很多,但事实只有一个的心态,笔者认为单从两者的价值角度加以评估,在民主政治背景下,分业监管体制更能体现人类终极的秩序要求。
[4] 其二是缺乏背景认识。对此,在研究中,学者哈耶克曾表示了如下忧虑: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
学无止境,其实对于法律的创新来说,其理亦然。{12} 其三是系统性风险遏制问题。
功能型监管体制,即作为对机构型监管体制的矫正,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属性,而不依其机构的性质来确定监管权力的归属,其产生的背景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日益扩大且已对传统的分业管理体制产生了严重挑战而导致大量的监管盲区。 二、对金融监管体制优劣的评判:以统一模式为视角[2] (一)金融监管权力高度统合的理论基础 早在危机之前,统一监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已比较流行,如挪威(1986年)、加拿大(1987年)、丹麦与澳大利亚(1988年)、瑞典(1991年)分别成立了统一型的监管机构,并实现了金融监管职能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剥离。
当我们还原创新的本色而将其拔高到金融企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时,那么与其说统一型监管体制的强化表现为对监管有效性的加强,倒不如说它更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压制与侵蚀。在理论上,监管权力的统合恰好能克服这些不足,因为在统一监管体系下,超级监管机构被赋予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责任,消除了多头监管体系下因监管标准差异过大所导致的监管套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与分业监管模式相适应,我国有必要植入监管权约束的制度,例如,除接受国务院领导外,金融监管者还应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议与咨询等监督,创建金融监管监察制度、监管信息公开制度与监管规则公开咨询制度。虽然经济规模的扩大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直接带动了金融监管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但是其主要目标不外乎二个:一是防范与遏制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国家干预理论下的宏观计划[3]已取得了绝对的优势,而且这种计划以立法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市场、法律、语言和国家都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对原则思考的产物{20}。 【注释】 [1]对于危机后的救治措施,学者们惯于用创新一词来彰显新旧的不同。
(二)评判 金融监管权力究竟是统摄还是分机构相制,这本身并不是什么问题。{4}该类监管体制的目标主要凭借两个层次来实现,即通过审慎监管机构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及通过行为监管机构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全球化带动了法律理念与规则的趋同化,但是在本质上,主权概念下的法律发展应该是由内至外的,一国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必定选择一条以独立发展为主、学习发展为辅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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